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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9日星期六

作为庶民的绝望

作者:一格

按:“旧浪潮”好久没有新文章了,在此贴陋作一篇, 一飨读者,二抛砖引玉。——


在firefox自带的latest headlines上知道杨佳被执行了死刑。有一点震惊,因为这事情好像还没有一个“说法”公布于众。之前盛传的他因为被怀疑偷自行车而遭受上海警察殴打的事情,好像既没有被否认,也没有被证实。怎么就草草地判决了呢?我很惶惑。

看到王小峰博客一句话言简意赅:11月26日,一个中国青年和法治一起死了。

政府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方式,有基本思考能力的人都会和我得出一样的结论,所以我就不就其本身的不正当性和愚蠢性作太多评述了。一 个不断被内部失灵的国家机器挑战自身政权合法性的政体,其运作似乎已经不再以任何一种、或几种利益群体的意志为转移;相反地,这个部件失灵的庞然大物,成 为了一个自身有自主性、但无方向性的“利维坦”,非变革,无以扭转之。至于变革是以大规模暴力形式、局部小规模暴力(就像今天正在发生的情境)、还是自上 而下的“颜色革命”进行,就成了一个核心问题。最保守的,可能是以“不损害大多数既得利益者的当下利益”为前提。但即便如此,也依然会举步维艰。

杨佳一事,我希望人死不应该是终点,而应该是引发我们严肃思考的起始。

至于对我个人来讲,更进一层的是,我忽然有一种作为庶民的绝望之感。在包括比较开放的南方报业的报道中,对于杨佳和其母的报道中,都有大篇幅的关于他们母子人格、性格、甚至心理问题的描述。似乎叙事的潜台词就是,“一个来自不健全家庭的具有心理障碍的青年对于社会不适应所引发的伦理、法治悲剧。

个 人“心理障碍”,多少制度性的罪恶,挾此之名。现代性的悲剧就是,个人要以赤膊上阵的方式,对抗无形而又无处不在的国家、法制、教育系统、大众传媒。法 庭、考场、家中的电视机前——完全不具有可比性的两股权力之间的对抗,被巧妙地处理地极为隐蔽。以至于对于所有个人生命的失败、失意,我们可以抱怨和谴责 的,只剩下一张皮、206块骨头间,有且仅有的自己。

我时常思考那个1949-1979年之间的所谓“疯狂”的“革命年代”。主流话语 说,那其间充斥了杀人、吃人、疯魔、血腥的悲剧。我不想否认,这些尚没有什么理论体系可以完整诠释的图景,的确不是无辜的。我只是想,今天我所生存的社 会,就比那时候美好、文明么?剥去皮相,一样的残酷血腥。隐蔽的吃人,比“肉搏”更让人恐惧颤栗;精神的泯灭,比肉身的消亡更加彻底;醉生梦死,才是最卑 微的永逝。

[图:李晓斌/上访者]

2008年5月29日星期四

如果你想起

作者:阮幸霏

20066


To understand something historically is to be aware of its complexity, to have sufficient detachment to see i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to accept the ambiguities, including moral ambiguities, of protagonist’s motive and behavior.

Peter Novick

无意之中我邂逅了这段历史,在此之前,它还仅仅停留于高中历史课本上六百万的印象。二战时期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无论从地理上还是从时间上都距离我们很遥远。我不知道是否因为这样的隔阂导致这段历史在我们记忆当中很稀薄,但是,它不应该仅仅被当成犹太人或者德国人的历史。它应该被当作全人类的历史,就像我们曾经历过的一样。

I. Aus Türbrinka

2006年世界杯在德国举行,许多德国城市的名字因此有机会在中国人的电视屏幕上出现。Türbrinka其中之一。一见到这个城市的名字,一个印着黑色大字Türbrinka黄色站牌映入我的脑海。火车在站牌前缓缓经过,之后,它驶入一段特别铺设的轨道,旅程由此开始……Shoah》的第一幕,[i]正是如此。那列火车上满载着犹太人,时间是1942年,帝国开始了秘密清理行动。

元首表达了他对最后一个患病种族被清除之后世界清静的浪漫想象,余下的是一点也不浪漫、沉着理性的官僚主义程序问题Zygmunt Bauman如是写道。[ii]如果你有机会去参观当年的集中营遗址,听见他们导游的介绍,你可会意识到其中的可怕之处?我们多次听闻日军当年在中国犯下的种种恶行,但你不能把同样的嘴脸置放到集中营。这里没有血腥的情景。房间的规划,哄骗受害者的谎言,释放毒气和焚化尸体的步骤……每一项都经过精密的计算。若非受到谴责,大屠杀早就列入管理学经典案例。帝国的官僚和科学家们成功创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屠杀工序,三分钟之内可以毒杀三千人。日本人在亚洲各国的屠杀行动固然残忍,但还没有那么高的效率。德国人讲究理性、按部就班的本色表露无疑。这样的本色,可以在球场上体现,也可以在集中营里体现。

我为这样的冷静和长于计算感到不寒而栗。

为什么居然是德国人犯下了屠杀犹太人的罪行?我不明白,这个拥有黑格尔、康德的国度,擅长深思的德国人,为什么犯下那种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应该的错误?

II.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iii]

从德国、欧洲、阿根廷到以色列,艾希曼,一个平庸的小官僚成为了世界焦点。他每日只管在办公室里统计数据,规划运输线路;他从来没有杀过人,甚至对犹太人富有同情心;如果可以,他希望他的犹太人朋友能够从集中营中被释放出来。这样的人,怎么会成为战犯?

对艾希曼的审判充满了争议。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以色列对艾希曼案件的审判具有诸多缺陷,这些缺陷足以否定判决的合法性。但是艾希曼海仍然如以色列人所愿被送上了绞刑架。以色列人绑架艾希曼似乎一开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审判只是为他们的行动寻找合法性的外衣。以至于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只能无奈地怨叹:艾希曼的所作所为是因为什么:如果他赢了,他将获得勋章;如果他输了,他就得上绞刑架。许多犀利的审判旁观者,包括Hannah Arendt都指出了残酷的现实:审判无非是胜者对败者的弱肉强食。从纽伦堡审判开始,胜利者的道德姿态,国际法的苍白无力,便是世纪大审判中不可忽视的注脚。反人道罪,这个年轻的法律概念,是对我们胜利的讽刺。

沉闷的法庭审判程序依旧在行进着,纽伦堡——东京——耶路撒冷。艾希曼反复辩解,他没有杀人,他只是按照命令、按照法律行事,一个遵守法律的人怎么能够因为他遵守法律而被判死刑呢?以同样的理由辩驳的,还有无数艾希曼的同僚。第三帝国的恐怖法官”Jenning法官重复完这个理由以后,审判他的同行回答他:从判决第一个无辜的人死刑开始,你就应该知道后来的事了。为什么他应该知道?依照当时的法律,那个人是有辜的,法官做错了吗?[1]法官只知道依照程序适用法律,艾希曼只知道按照上级命令行事,为什么他们就应该知道自己犯下滔天罪恶了?战争期间有多少普通人是这样遵守法律,履行上级命令。他们做错了什么,要承担如此严重的制裁?

他们错的,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遵守了错误的法律。

面对错误的法律不加拒绝反而同流合污,就是共同犯罪。

可是谁有资格说某某法律是错误的,不应该遵守?

一个人有没有理由不遵从甚至反抗他认为是错误的法律?

如果可以这么做,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能剩下多少?

Aquinas虽然说违反自然法则的法律不应该是法律,但是下一句他又马上补充道:如果我们因此而不遵从法律,那会把法律投入蔑视的深渊。自然法对于这个问题,态度暧昧。

梭罗反抗过,但是被法律惩罚了,只能写下一篇Civil Disobedience[iv]聊以慰藉。

HartFuller辩论,他暗示,我们只有两条路可走:第一,合法的不惩罚;第二,不合法的惩罚。[v]

理论家可以纸上谈兵,个人面对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生活。他们必须选择,无法逃避——

遵守法律,杀犹太人;或者违抗法律,使法律秩序陷于瘫痪。

对于无数的艾希曼来说,无论选择哪一个,结果都会是错。

那么究竟谁错了?是希特勒的问题,是理论的问题,还是人性的问题?

大抵因为问题就是这么复杂,连擅长深思的德国人也没办法逃脱犯错的命运。[2]

面对同样的情景,有人是艾希曼,有人是辛德勒。比起反抗,我们似乎更易于服从。Milgram[vi]Zimbardo[vii]的实验报告,非常值得一读。之后,问题会转化成:为什么有人是艾希曼,有人是辛德勒?

III. 被记得的和被遗忘的

死一个人是一件惨事,死一百万个人只是一个统计数字。

一些灵魂,以一个六百万定格在历史瞬间。还有很多灵魂,没有一个数字为他们定格。不知道是被故意忽略以忘却伤痛,抑或人类天生善于健忘。在希特勒的梦想蓝图中,理应消失的人群还包括吉普赛人、残疾人、同性恋者和其他被定义为不适宜生存的人。战后犹太人理直气壮地满世界追杀前纳粹分子,而其他同样遭受过屠杀的人群却被淡忘掉。《德国刑法典》第175条,规定同性交和人兽交刑罚的条例,直到1993年才被废除。[viii]他们,谁会想起?

上一年是二战结束60周年纪念,奥斯威辛集中营里又好好热闹了一番。我们为这场残酷的人类大屠杀的结束而庆祝,告慰逝者安息。与此同时,这个世界依然纷争不断。焚烧人类的地方终将被销毁,但是新的焚化炉还会不断建起。这样的现实恐怕会大大损及我们宽慰的心情。只不过庆典时刻,谁会想起?

记得有一年院系际辩论赛决赛的海报引用了那幅著名的照片饥饿的苏丹,关注这幅照片背后的那个举世闻名的悲剧故事:记者按下了快门,却没有去救照片中濒死的小女孩,事后记者自杀。同学们围着海报议论纷纷:有人斥责那个记者缺乏社会责任感,有人研究这个例子与辩题的关系……我的耳际,无数口沫横飞。

然而我很想听到的一句话却始终没能听到:苏丹的饥荒真是好严重啊!

大家关注照片背后的故事,却忘了关注照片本身映射的世界。同样地,我们当中也没有多少人关注过索马里的饥荒,卢旺达曾有的大屠杀,塞拉利昂日以继夜的流血冲突……非洲的伤痛仅仅是非洲的痛。一如我们谴责日本人不了解我们的痛,然而我们自己本身也吝于关心别人的痛一样,我们对他人的痛,多么冷漠。这些,又有谁会想起?

在德国世界杯余烟未消之际提起这段历史,并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历史地位,而是希望大家能够理解文章开头引用的那段话,理解历史;并且明白,它们不仅仅是某些人的历史。这段历史所彰显的人性不可克服的缺点,依然存在我们的心中。不要因为这段历史之于我们时空上的距离而把对它的冷漠看似理所应当。类似的道德困境完全有可能卷土重来。到时候,扪心自问,面对此情此景,我们会是艾希曼,还是辛德勒?

我们为一切一切的人负责任,在一切人之前为一切人负责,而我们的负责超过了其他人。(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人类罪与罚最深刻的描述之一)。

如果你想起,请做好准备。




[1] 美国的法官也曾矢志不渝地执行种族隔离法律,他们从来没有被追究责任。第三帝国的法官也只有小部分人受到审判。被送到国际法庭上的法官是不折不扣的倒霉鬼。

[2] 值得一提的,出于复杂的动机,犹太人本身亦曾帮助纳粹分子加速屠杀族人的脚步。参见Raul Hilberg, The Destruction of the European Jews, New York : Holmes & Meier, 1985.




尾注列出的是一些有关大屠杀的阅读资料,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作进一步的深入阅读。

[i] Produced and directed by Claude Lanzmann, Shoah.是一部长达8小时的纪录片。

[ii] Zygmunt Bauman, Modernity and the Holocaust, Blackwell, 1989.有中文版本《现代性与大屠杀》。

[iii] Hannah Arendt, Eichmann in Jerusalem :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 N.Y., U.S.A.: Penguin Books, 1994.目前没有中文版本,只有最后一章的中文翻译,收录在一本编集当中。参见何怀宏编:《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学的现代困境》。阿伦特所说的平庸的恶banality of evil)的概念,值得深思。

[iv] Henry David Thoreau , Civil Disobedience.有很多中文译本。 Arendt也写过同名文章《论公民不服从》,可在网上搜得。

[v] H. L. A.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Lon L. Fuller, 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 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 在很多法哲学名文编集中可以找到。

[vi] Stanley Milgram, Obedience to Authority: An Experimental View, London: Tavistock, 1974.

[vii] Craig Haney, Curtis Banks, & Philip Zimbardo, Interpersonal Dynamics in A Simulated Prison, Fro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Penology, Vol. I, 1973.

尾注六和七的报告都没有中文版,大家可以上网络搜索英文版阅览。

[viii] 纪录片《Paragraph 175》,记录第三帝国时期同性恋者按照刑法175条规定,被送进集中营处理的情况。

2007年6月8日星期五

高考专题之:教育部当如何应对违宪诉讼

作者:Gil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2001年8月25日,青岛三名考生一纸诉状,企图把国务院教育部推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诉状称,教育部关于该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据宪法享有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当时的形势对教育部十分不利:从高考录取分数线上看,北京就像一个有待开发的西部省份,其文理一本线分别为429和443,比甘肃省分别低了36和24分,更比原告所在之山东省一本线低100至140多分[1]。当时的舆论也一律倒向原告,仿佛法院还没有判决,教育部违宪就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尽管事情最终的结局是原告中止诉讼(原因不明[2]),但这一事件已对教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望造成了很坏影响。为了重正视听,本文将力图澄清该案背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权衡比较教育部可以采用的若干种回应方法。

就法律依据而言,由于当前中国不存在违宪审查机制,人民群众要控告教育部只有通过行政诉讼,其依据为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法院只受理对乱罚款乱吊执照乱没收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3],而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等[4]。青岛考生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表现为《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无论如何这显然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约束全国高校)。通知诚然不可重复使用,但一点这丝毫不影响它的抽象性。因此,即便原告没有中途撤诉,但使行政诉讼法这一条存在,教育部大抵便可以无忧。而这一条的存在对于维护当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在事实方面,许多人,包括媒体,都急着把罪名一股脑儿摁到教育部头上,而他们甚至还没有搞清楚招生计划的来龙去脉(诚然,考虑到我国国情复杂多变,搞不清某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是情有可原的)。自77年恢复高考以来,大致的格局是高校分为部属与省属两种。省属高校由地方财政支持,其招生计划由当地省教育厅编制,上报教育部核准汇总。这一类大学招生占去了招生总数的七八成,其计划大多赤裸裸地偏向省内。部属高校(包括了几乎全部重点大学)则由国务院部委(主要是教育部)直接管理,由国家财政支持,自订招生计划,而后报教育部核准汇总。这些招生计划背后的蓝本,据了解,是一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出台的原计划——当时各高校“根据对各地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评估,制定了学校在各省招生的比例”,以后历年计划都只在原计划基础上略做调整 [5]。故而,事实是各高校拒不与时俱进,罪在高校,要教育部负担全责未免有失偏颇;何况,退一万步说,不与时俱进也不构成违宪。

此外还必须指出,近年来部属高校名额分配的日趋地方化在相当程度上是受了1999年实行省部共建的刺激。在共建协议下地方财政给予了部属高校“很大支持”,反过来也就要求高校投桃报李。浙大作为浙江省唯一的部属高校,省内生源已达到了70%,省里还觉得不够多,甚至“很生气”[6]。其他地区的情况虽不至于如此极端,但由于京津沪等地高校特为密集,各校照顾本地的倾向在这些地区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累积效应,也即累积到两年之后北京比山东低了一百多分,而北大清华录取率则是后者的三四十倍,搞得举国共愤。到此地步教育部即便有心扭转也未必拗得过地方政府。我们说这是行政无能,而不是行政不作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可诉范围。至于使教育部陷入无能局面的省部共建,显然也不是一个违宪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教育部的行政行为是抽象的,是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其后果是很大一部分是由某些合宪的、且当时未知后果的行为造成的。因而在现有法律体系内,教育部面对如同青岛考生案这类宪法诉讼,是游刃有余的。

但是,堂堂国务院部委竟成被告,受到挑战的又是承载了民族对于社会公正之厚望的高考制度,战而胜之犹非善之善者(毕竟有伤安定团结),不战而止人之讼才是至善。为此我列出以下几条,谨供教育部决策参考,以为规避未来被诉风险之用:

1. 将招生计划制定权彻底下放到各个高校,至少是部属高校。这一改革方向在民间呼声甚高。但鉴于当前高校得到地方的“很大支持”,不公现象不见得会有所缓解,反有可能愈演愈烈。到时候草民们又当念起教育部统一掌管的好来。彼时收回权力,不是举国骂之,而是举国仰之。此乃上策。然非深谙世事民心者不能得其运用之妙,放权者能否在位上坐到收权之日也是个问题。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2. 取消全国统一命题。不同命题下考出来的分数没有可比性,差异由此化于无形。此办法上海早已实施;北京只因稍迟一步,便于2001年落得千夫所指,所幸04年亡羊补牢,未为晚也。该办法简洁有效,但仍存在如下问题:有好事者考完了自己的卷子又来做京沪等地的卷子,再比照京沪分数线,发现自己可以读的学校又上了一档——作为证据这诚然不易于被法庭采信,但毕竟给人口实。故为中上策。

3. 将部属高校彻底地方化。地方办学,造福地方,名正言顺。部属高校集原本就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多养这几所大学也完全养得起。然而,这样做的弊端是,教育部固然脱了直接干系,但默认谁出钱谁受益这一市场原则似乎与近年来反对教育产业化的官方姿态不符。何况必有人会举出美国的例子说,美国的大学也是州里出钱,但对全美学生一视同仁。因而这只能算是中策。

4. 宣传基本国策。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让一部分人先素质起来,用高素质带动低素质,最后达到共同高素质。具体说来,在高等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在全国推行素质教育是不现实的,必须在一部分发达地区实行低分高录取率,以便让该地学生先开展素质教育。这一条难处有二:其一,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北京上海的学生素质因此比其他地区高出一截,很困难;其二,要完满地解释何以让某一部分而非另一部分人先素质起来,也很困难。此乃中下策。

5. 指出地区之间的不平等只是许许多多不平等中的一种,且远远不是最严重的一种。向公众指出更严重的不平等,比如城乡差异,城市居民间的阶层分化,教育资源从重点幼儿园,重点中学,一路分配不公直到大学,等等。此实乃下策,慎用,惟其态度诚实或可博取公众的谅解。至于许智宏回应青岛考生案时所说的“北京市的学生考普通的市属院校确实分数较低,但要考北大清华还是很难的”[7]之类,建议教育部万勿采用。



[1] 2001年山东省各地的录取分数线犹不划一,在该案过后的2002年始采用统一分数线。
[2] 原告方的解释为“首先,这是3位当事人的意见,实际上也是她们家长的意见;其次,社会对这一事件的超强度关注,也已经使得呼唤教育平等的声音传扬出去;再说,根据种种消息,教育部已有所触动,进一步改革正在酝酿,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兰州晨报》2001年9月10日)
[3] 第二条
[4] 第十二条第二款
[5] 截止发稿时笔者尚未考证出这一原计划的详细情况,但可以推测,它和院系调整当属同一方针下的产物。
[6]九大高校负责人热议高招公平》(《新京报》2005年3月12日)
[7]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