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起
作者:阮幸霏
2006年6月
To understand something historically is to be aware of its complexity, to have sufficient detachment to see i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to accept the ambiguities, including moral ambiguities, of protagonist’s motive and behavior.
Peter Novick
无意之中我邂逅了这段历史,在此之前,它还仅仅停留于高中历史课本上“六百万”的印象。二战时期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无论从地理上还是从时间上都距离我们很遥远。我不知道是否因为这样的隔阂导致这段历史在我们记忆当中很稀薄,但是,它不应该仅仅被当成犹太人或者德国人的历史。它应该被当作全人类的历史,就像我们曾经历过的一样。
I. Aus Türbrinka
2006年世界杯在德国举行,许多德国城市的名字因此有机会在中国人的电视屏幕上出现。Türbrinka为其中之一。一见到这个城市的名字,一个印着黑色大字Türbrinka的黄色站牌映入我的脑海。火车在站牌前缓缓经过,之后,它驶入一段特别铺设的轨道,旅程由此开始……《Shoah》的第一幕,[i]正是如此。那列火车上满载着犹太人,时间是1942年,帝国开始了秘密清理行动。
“元首表达了他对最后一个患病种族被清除之后世界清静的浪漫想象,余下的是一点也不浪漫、沉着理性的官僚主义程序问题”。Zygmunt Bauman如是写道。[ii]如果你有机会去参观当年的集中营遗址,听见他们导游的介绍,你可会意识到其中的可怕之处?我们多次听闻日军当年在中国犯下的种种恶行,但你不能把同样的嘴脸置放到集中营。这里没有血腥的情景。房间的规划,哄骗受害者的谎言,释放毒气和焚化尸体的步骤……每一项都经过精密的计算。若非受到谴责,大屠杀早就列入管理学经典案例。帝国的官僚和科学家们成功创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屠杀工序,三分钟之内可以毒杀三千人。日本人在亚洲各国的屠杀行动固然残忍,但还没有那么高的效率。德国人讲究理性、按部就班的本色表露无疑。这样的本色,可以在球场上体现,也可以在集中营里体现。
我为这样的冷静和长于计算感到不寒而栗。
为什么居然是德国人犯下了屠杀犹太人的罪行?我不明白,这个拥有黑格尔、康德的国度,擅长深思的德国人,为什么犯下那种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应该的错误?
II.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iii]
从德国、欧洲、阿根廷到以色列,艾希曼,一个平庸的小官僚成为了世界焦点。他每日只管在办公室里统计数据,规划运输线路;他从来没有杀过人,甚至对犹太人富有同情心;如果可以,他希望他的犹太人朋友能够从集中营中被释放出来。这样的人,怎么会成为战犯?
对艾希曼的审判充满了争议。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以色列对艾希曼案件的审判具有诸多缺陷,这些缺陷足以否定判决的合法性。但是艾希曼海仍然如以色列人所愿被送上了绞刑架。以色列人绑架艾希曼似乎一开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审判只是为他们的行动寻找合法性的外衣。以至于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只能无奈地怨叹:“艾希曼的所作所为是因为什么:如果他赢了,他将获得勋章;如果他输了,他就得上绞刑架。”许多犀利的审判旁观者,包括Hannah Arendt都指出了残酷的现实:审判无非是胜者对败者的弱肉强食。从纽伦堡审判开始,胜利者的道德姿态,国际法的苍白无力,便是世纪大审判中不可忽视的注脚。反人道罪,这个年轻的法律概念,是对我们胜利的讽刺。
沉闷的法庭审判程序依旧在行进着,纽伦堡——东京——耶路撒冷。艾希曼反复辩解,他没有杀人,他只是按照命令、按照法律行事,一个遵守法律的人怎么能够因为他遵守法律而被判死刑呢?以同样的理由辩驳的,还有无数艾希曼的同僚。第三帝国的“恐怖法官”Jenning法官重复完这个理由以后,审判他的同行回答他:“从判决第一个无辜的人死刑开始,你就应该知道后来的事了”。为什么他“应该”知道?依照当时的法律,那个人是“有辜”的,法官做错了吗?[1]法官只知道依照程序适用法律,艾希曼只知道按照上级命令行事,为什么他们就“应该知道”自己犯下滔天罪恶了?战争期间有多少普通人是这样遵守法律,履行上级命令。他们做错了什么,要承担如此严重的制裁?
他们错的,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遵守了错误的法律。
面对错误的法律不加拒绝反而同流合污,就是共同犯罪。
可是谁有资格说某某法律是错误的,不应该遵守?
一个人有没有理由不遵从甚至反抗他认为是错误的法律?
如果可以这么做,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能剩下多少?
Aquinas虽然说违反自然法则的法律不应该是法律,但是下一句他又马上补充道:如果我们因此而不遵从法律,那会把法律投入蔑视的深渊。自然法对于这个问题,态度暧昧。
梭罗反抗过,但是被法律惩罚了,只能写下一篇Civil Disobedience[iv]聊以慰藉。
Hart和Fuller辩论,他暗示,我们只有两条路可走:第一,合法的不惩罚;第二,不合法的惩罚。[v]
理论家可以纸上谈兵,个人面对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生活。他们必须选择,无法逃避——
遵守法律,杀犹太人;或者违抗法律,使法律秩序陷于瘫痪。
对于无数的艾希曼来说,无论选择哪一个,结果都会是错。
那么究竟谁错了?是希特勒的问题,是理论的问题,还是人性的问题?
大抵因为问题就是这么复杂,连擅长深思的德国人也没办法逃脱犯错的命运。[2]
面对同样的情景,有人是艾希曼,有人是辛德勒。比起反抗,我们似乎更易于服从。Milgram[vi]和Zimbardo[vii]的实验报告,非常值得一读。之后,问题会转化成:为什么有人是艾希曼,有人是辛德勒?
III. 被记得的和被遗忘的
死一个人是一件惨事,死一百万个人只是一个统计数字。
一些灵魂,以一个“六百万”定格在历史瞬间。还有很多灵魂,没有一个数字为他们定格。不知道是被故意忽略以忘却伤痛,抑或人类天生善于健忘。在希特勒的梦想蓝图中,理应消失的人群还包括吉普赛人、残疾人、同性恋者和其他被定义为“不适宜生存”的人。战后犹太人理直气壮地满世界追杀前纳粹分子,而其他同样遭受过屠杀的人群却被淡忘掉。《德国刑法典》第175条,规定同性交和人兽交刑罚的条例,直到1993年才被废除。[viii]他们,谁会想起?
上一年是二战结束60周年纪念,奥斯威辛集中营里又好好热闹了一番。我们为这场残酷的人类大屠杀的结束而庆祝,告慰逝者安息。与此同时,这个世界依然纷争不断。焚烧人类的地方终将被销毁,但是新的焚化炉还会不断建起。这样的现实恐怕会大大损及我们宽慰的心情。只不过庆典时刻,谁会想起?
记得有一年院系际辩论赛决赛的海报引用了那幅著名的照片“饥饿的苏丹”,关注这幅照片背后的那个举世闻名的悲剧故事:记者按下了快门,却没有去救照片中濒死的小女孩,事后记者自杀。同学们围着海报议论纷纷:有人斥责那个记者缺乏社会责任感,有人研究这个例子与辩题的关系……我的耳际,无数口沫横飞。
然而我很想听到的一句话却始终没能听到:“苏丹的饥荒真是好严重啊!”
大家关注照片背后的故事,却忘了关注照片本身映射的世界。同样地,我们当中也没有多少人关注过索马里的饥荒,卢旺达曾有的大屠杀,塞拉利昂日以继夜的流血冲突……非洲的伤痛仅仅是非洲的痛。一如我们谴责日本人不了解我们的痛,然而我们自己本身也吝于关心别人的痛一样,我们对他人的痛,多么冷漠。这些,又有谁会想起?
在德国世界杯余烟未消之际提起这段历史,并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历史地位,而是希望大家能够理解文章开头引用的那段话,理解历史;并且明白,它们不仅仅是某些人的历史。这段历史所彰显的人性不可克服的缺点,依然存在我们的心中。不要因为这段历史之于我们时空上的距离而把对它的冷漠看似理所应当。类似的道德困境完全有可能卷土重来。到时候,扪心自问,面对此情此景,我们会是艾希曼,还是辛德勒?
我们为一切一切的人负责任,在一切人之前为一切人负责,而我们的负责超过了其他人。(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人类罪与罚最深刻的描述之一)。
如果你想起,请做好准备。
[1] 美国的法官也曾矢志不渝地执行种族隔离法律,他们从来没有被追究责任。第三帝国的法官也只有小部分人受到审判。被送到国际法庭上的法官是不折不扣的倒霉鬼。
[2] 值得一提的,出于复杂的动机,犹太人本身亦曾帮助纳粹分子加速屠杀族人的脚步。参见Raul Hilberg, The Destruction of the European Jews, New York : Holmes & Meier, 1985.
尾注列出的是一些有关大屠杀的阅读资料,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作进一步的深入阅读。
[i] Produced and directed by Claude Lanzmann, Shoah.是一部长达8小时的纪录片。
[ii] Zygmunt Bauman, Modernity and the Holocaust, Blackwell, 1989.有中文版本《现代性与大屠杀》。
[iii] Hannah Arendt, Eichmann in Jerusalem :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 N.Y., U.S.A.: Penguin Books, 1994.目前没有中文版本,只有最后一章的中文翻译,收录在一本编集当中。参见何怀宏编:《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学的现代困境》。阿伦特所说的“平庸的恶”(banality of evil)的概念,值得深思。
[iv] Henry David Thoreau , Civil Disobedience.有很多中文译本。 Arendt也写过同名文章《论公民不服从》,可在网上搜得。
[v] H. L. A.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Lon L. Fuller, 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 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 在很多法哲学名文编集中可以找到。
[vi] Stanley Milgram, Obedience to Authority: An Experimental View, London: Tavistock, 1974.
[vii] Craig Haney, Curtis Banks, & Philip Zimbardo, Interpersonal Dynamics in A Simulated Prison, Fro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Penology, Vol. I, 1973.
尾注六和七的报告都没有中文版,大家可以上网络搜索英文版阅览。
[viii] 纪录片《Paragraph 175》,记录第三帝国时期同性恋者按照刑法175条规定,被送进集中营“处理”的情况。
7 条评论:
化之兄开始贴文考古学了?
甫
I am only performing my duty.
好吧……
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也是这样给自己辩护的
甫
but there seems to be no law or administration scrutinizing me...
头顶星空灿烂,道德律在心中……
以上留言
甫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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