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3日星期一

城市专题之三:行会制度与城市的自治:明末清初的行会及其衰落的原因

[编者语之三]

城市与迷宫的意象交叠起来,城市因此变得暧昧,因此变得模糊。对于不甘栖身于迷宫中的人们,这绝对不是最好的选择。路从脚下向各个方向延伸,他们相信总该有一条通向那真实且唯一的城市。在这条路上,迷宫会塌陷。不确定性消失后,互不相识的旅者会在这路上相遇。

而这样的尝试并非刚刚开始。有人曾骄傲地用历史将城市串进时间的脉络,用土石将城市构筑在平铺开的图纸上,最后,用文字赋予每一座城市以不同的称号。藉着这些,寻路的人们知道自己并非孤独。


[第三篇文章]
行会制度与城市的自治

作者:李彦

说到行会制度,我们很快就能联想到中国在晚清明初江浙地区所盛行的一种商业经营与联盟的模式。行会制度的兴起与商业集市的壮大有密切的关系,由于江浙一带在明末时期出现了以家庭作坊为基本生产单位的手工业劳动,主要以生产布匹、麻绳、耕地工具等简单的日常生活劳动的物品。虽然这些家庭作坊与当代的民营企业,无论从规模和资本投入的角度,都无法同日而语,但行会制度的出现,恰恰与小规模的家庭作坊有着密切的联系。

所谓行会,通俗地讲,就是以一种商品、行业为主而联合在一起的商业经营、合作同盟。比如明末在浙江地区就出现过以日常农具为主的乡镇行会。行会一般有自己内部的组织结构,比如行会成员会推选一名精明能干的人担任“行长”,相当于一个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此外行会成员还有不同的分工,有一些人主要负责吸纳新成员入会,一些人负责联络买家、开辟市场,另外也设置人员与官方保持联系,了解政府的政策导向。一个小规模的乡镇行会也不过就十几个人,但发挥的作用却不能低估。以粮食为主的行会为例,如果加入了行会,那么自己生产的剩余粮食就有了相对有保障的销售渠道,并且行会是讲究诚信、公平的组织,一旦自己所属的行会在地区的集市或者市场里建立了良好的信誉,那么商品的价格就不会发生太大的偏差。此外,相对于形单影只的“个体经营户”,行会因为有一定的经济势力和社会影响力,所以与地区政府就有了更充裕的讨价还价的余地,尤其是交纳的税款和税种。当然,行会也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一面,比如形成地区垄断进而挤压个体商户的经营空间,迫使他们缴纳高昂的入会费以换取自存,还有行业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各个行会,则会采取非正当商业竞争的手段以窃取彼此的商业秘密,比如经营高档手工业品的行会常常需要提防无处不在的行内“商业间谍”。


为什么在中国行会制度仅仅是昙花一现,我想大概于以下三个社会和政治的因素相关:

抑商重农。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赖以维系的便是大批被束缚在田埂里的自耕农和佃农,他们构成了中国中央和地区政府赋税的主要来源。我们知道,物物交换只有在生产出来的物品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虽然在明末清初的时候,江浙地区农民在丰年的时候已经可以在满足自己需求和交纳佃税之外,在家中囤积不少的粮食,但是他们仅仅可能在赶集的时候运少量的粮食和农产品去街市售卖。通常情况下,农民愿意将自己囤积的粮食以比市场稍低的价格卖给所谓的“贩子”。这样农民与市场的联系便有了一个中间环节,所以那些以粮食为行业的行会成员,仔细考察一下,竟大多不是地道的农民,而是在其中穿针引线的“贩子”。行会需要通过牟利才能生存的,如果遇到收成不好的年份,贩子便很难从农民手中套的廉价的粮食和农产品,而遇到丰年,虽然商品来源不成问题,但容易形成地区供大于求,因此就需要转销外地,这无疑增加了成本。至于手工业,政府除了能从手工业者身上征收人头税之外,便很难有其他合法的征税渠道了,因此相比与农业,手工业虽然很重要但却很难向政府官僚们贡献实际的利益,而手工业的行会则更增加了政府的忧虑,因为这些行会很有可能威胁到一些官办专营行业的实际利益,比如制盐业等。在重农抑商思想主导下的中国城镇社会,一方面以农为主的行会不是以农民为主要的协作群体,另一方面手工业的行会则收到政府的排斥和挤压,所以行会的没落确因情势所致。

交通不便。在明末的中国,所谓有能力进行跨地区大范围运送物资的唯有政府和财力雄踞一方的大户。比如漕运,运输所用的船只大多是官船,由中央或者地区政府拨付公帑,雇佣一批船员运粮。为了避免漕运中的腐败,一般需要派一名专职的大臣或者地方高级官员负责监督和审察。漕运所需的运资是相当可观的,比如京杭运河沿岸的一个省份发生了旱灾,需要中央政府赈灾救济粮草,也许运送这批赈灾物资所需款项还不如运送的成本。路上运输虽然普遍,但对于行会来说,只有小范围的短途运输才是可行的。一是道路不便,那些道路状况稍好的驿道是皇家专用的,老百姓只能走羊肠小道。二是运输工具所限,即使畜力可以拉上几百斤的粮食,也不能指望这些粮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从山西拉到直隶。三是劫匪和大盗,如果一个小行会运一批物资还得请镖局的人帮忙,恐怕成本就太高了。

行会精神和商业道德规范的不成熟。既然是一个联盟,就应当有联盟的规定和崇尚的精神,在行会也要遵守基本认可的商业道德。明末清初的中国还处于前资本主义的萌芽阶段,仅仅有了某种类似“资本增殖扩大”的苗头,产生了非常简单的雇佣关系,但比较西欧12,13世纪的热那亚,都灵或者米兰,则维系行会生存发展的条件显然还不够成熟。
举例来说,西欧中世纪的行会已经有很强的技术性和职业性,除了手工业行会和农人行会外,还有商人行会、海员行会、猎人行会、画家行会、教师行会等,当然这种区分不是绝对的,比如手工业和商业就存在着重叠。技术性和职业性带来的好处是行会能够从一个临时合作的组织演变为稳定的、专业性极强的社会群体。既是由众多成员组成的群体,就必然需要成文的规范、律令、规则等保障行会利益的契约,尤其重要的是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在行会内部,私有制观念受到尊重,私有财产下的个人利益成为大家商议决策下不可缺少的因素,这一方面促进了行会内实行平等、民主的原则,另一方面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物权关系的界定也成为城市重要的立法对象。这不能不说得益于罗马法深远的影响。此外,地区与地区间的行会常需召集在一起商讨、决议,以避免因为彼此隔阂而导致内耗或者过度竞争。根据《汉撒同盟史录》的记载,1572年,汉撒同盟的各个城市正式承认各行业有定期召集会议和作出决议之权,只要这些决议不违反城市关于货物质量的法令。据说,面包师、铸造师、五金匠、制革匠、刀剑匠和桶匠都举行这样的大会,像汉撒同盟一样,这些大会是带有一部分国际性的。在12,13世纪的中国大概还找不到如此成熟的行会精神和商业道德规范。

城市自治的缺失。中国的城市,如果上溯到城市的形成,行政性目的要远远比商业目的重要, 城市的主要功能是管理周边地区而非商业贸易的中心,所以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之下,城市自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从中央贯穿到地方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严格将所有的行政枢纽都纳入绝对的管辖之下。这也是城镇行会不能生存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
谈论明末清初的行会,目的是想借分析行会制度在中国的衰落来反观西欧中世纪行会勃兴的内在驱动,并且在史料佐证的基础上探讨行会制度与城市自治间的联系。我将在第二篇文章中论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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