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

施特劳斯反对伯林(III)

I. 关于消极自由的一个注释
II. Heaven over Berlin
III. 论舍堂文化


人们已经或明或暗地表示,文化是任一人群的共同行为模式。于是我们毫不犹豫地谈论郊区居民风俗文化或少年帮派文化,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换句话说,任何疯人院之外的人都是文化的人,因为他参与了文化。在尚待开发的研究领域,就出现了至于疯人院中的病人是否也有文化的问题。
——《什么是自由教育》[1]



伯林论舍堂文化

女士们,先生们,如果你像我一样成天顶着枚自由主义者的头衔,那么无论发生什么问题,人们都会指望你发表跟自由有关的看法,你说出的其他词语远远不如你说出的“自由”两字更能钻到他们的耳朵里去。据说如果一个演员的处女作太出彩的话,他以后就很难再走别的戏路,而在我看来,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有人这样称呼我)其处境也无非如此。

无论如何,我觉得舍堂文化的利弊不是用自由或专制这样的字眼就可以说清楚的,但基于以上考虑,我还是只谈谈自由。在此请允许我把舍堂文化定义为舍堂生活中最富争议的一面。即,第一,多数对少数的强迫;第二,这种强迫得到一种惩罚措施的保障,即所谓quit hall。

先谈第一点。强迫,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对消极自由的剥夺,对多元性的抹煞,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应当保障消极自由”是一回事,“消极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是另一回事[2]。舍堂文化是否逾越了这个界限,很遗憾,自由主义并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让我们想想这个事实:我们大多数人都被迫按时上班,或,按时上学。然而自由主义——即便是最最强调消极自由的自由主义,都不可能反对这种强迫。在这里,“不可能”是一个事实判断,因为事实是:选择上班时间的自由并不被我们视为界限之内的、应当得到保障的自由。与之相对照的则是,有一些自由基本上处在界限之内,比如吸烟的自由。而此外还有一些自由,比如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自由,则处于不清不楚的灰色地带。

自由主义理论的有限性就在这里:被自由主义传统认可的核心自由(比如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等)大都已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还有许多自由处在既无明文保障也未被明文剥夺的状态——而正是这些自由,如果不联系到上述核心自由,自由主义理论便无法判断它到底处在界限之内还是界限之外。更直接地说,主张保障自由/权利不等于我们知道在某一特定情景中X是不是一种应该保障的自由/权利。曾有意见认为,某一种自由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保障该自由的理论依据,比如密尔认为,追求真理、发展个性等等只在消极自由中才成为可能——但事实并非如此:我曾经指出,在一个严重缺乏消极自由的社会里(比如在加尔文主义统治下的苏格兰或新英格兰)人们对真理与个人主义的狂热未必较自由社会的人民为少,如果不是更多的话[3]。用社会效果作为消极自由的基础有两大问题,第一,容易导致我们忽视消极自由的消极后果;第二,直接导致“坏”的自由在“好”的专制面前失掉合法性。多元主义才是消极自由唯一可靠的基础。但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如上所述,是有限的。

记住这种有限性是有好处的。带着自由和权利字眼的话语时常成为某些人的武器,比如反对公共场所禁烟的人,主张传播色情无罪的人,看不惯某些万众一心或万马齐喑的场面的人——那些人无心地,或者有意地,预设他们想要的东西是一种“自由”或者“权利”,或预设他们反对的东西为“不自由”、“侵犯权利”,而后向公众或法律寻求支持。我提醒你们注意那些主张下面隐含的预设。虽然那些主张我个人未必反对,但以那样一种方式利用自由主义的有限性,我是反对的。

至于舍堂文化的第二个方面,即惩罚措施,并不直接关乎自由,但我也愿意顺便谈谈。惩罚的正当性显然不同于被它保障的强迫的正当性。有些人正是在这里陷入了逻辑谬误:他们从学生负有参加活动的义务推出舍堂有quit不参加活动的学生的权利。这样的推论是不成立的:“你不可偷盗”显然推不出失主有处死小偷的权利。正如我们在实际争论中看到的,最后显山露水的核心问题是与惩罚的正当性相关的权利义务问题——住宿的权利与参与“文化”的义务,两者是否对等?尤其当租房的费用大大高于舍堂宿费的时候?当大陆学生与香港本地学生有着天然隔阂的时候?当quit人的权力实际上往往由本地学生行使的时候?——对于这些问题,自由主义只能再次答以沉默。



施特劳斯论舍堂文化

女士们,先生们,感谢伯林同学的发言。在他那里我们果然没有听到任何关于“权利”的实质性见解。但是,在结尾处他向我们指明了“真正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大陆学生在舍堂里应当拥有什么权利?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利,住宿合同规定的权利,等等。但这些只是法律上的权利,或曰实证权利。此外还有其他习俗比如道德给予的权利。而在一切习俗给予的权利之外,还有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哲学的主题。你们也许并不乐意把住Hall这样的大事托付给一个如此抽象而迂腐的科目——抽象与迂腐确实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某些特征,或某些现代政治哲学的全部特征。但古典政治哲学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它深深扎根在城邦事务之中,也扎根在公民个人生活之中——而这两者也许并无不同。我们知道,最伟大的古典政治哲学著作之一,Politeia,即《理想国》,是围绕着一个现代人会称之为伦理学问题的问题展开的:如何证明正义的生活就其本身而言、而不是就其结果而言,胜过不正义的生活。我在别处说过,Politeia一词在古希腊语中既指政治权力的安排,又指最根本、最重要的社会现象——现代的译法大约是 “生活方式”。而这两个意思如何结合在一个词里,一个彻底现代化的政治头脑是无法理解的:现代派视公共权力为私人生活的对立物,因而他主张宪法必须明确划分两者之间的界限(类似于伯林同学所说的,“保障消极自由”),公共权力不能对任何一种生活方式有所偏好。然而在古代人看来,一个制度的特征恰恰取决于“这个制度下的社会把什么东西看作是最值得敬重的”[4]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指出,对于生活方式,自由民主制并不像自由主义者幻想的那样没有偏好。它默许每一个人追求最能取悦于他自己的生活[5],因而它偏好的必然不是高贵的生活,而是平庸的生活。自由民主制是普通人的统治,而当普通人成为权威时,“所有事物都得在普通人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6]。自由民主制倾向于过度强调大多数人可以实践的德性,而忽视那些需要额外努力才能实践的德性;这一制度下的教育——如果允许我再度引用拙作的话——“存在着一种相当危险倾向,即把好人等同于输了不抱怨的人,等同于容易合作的人,等同于规规矩矩的人,亦即,过分地强调某一方面的社会德性,而忽视那些只有在独处中——更不要说只有在孤独中——才能生长、成熟的德性。”[7]

对于多元主义今天已经导致的,或明天即将导致彻底的大众一元主义这一局面,古典派不会感到意外。今天的西方社会与香港社会(甚至中国社会)在他们看来也不会有很大区别。说一个社会仅仅因其有更多的政党、更多的游行、更多的公开同性恋、更多的关于电影品位的争论,就比另一个社会更为自由更为多样,无异于说基督教仅仅因为在教派数目上多过禅宗,就比后者更为宽容,或者说雅典仅仅因为在建筑式样上多过斯巴达,就在德性上也胜过斯巴达。大众社会之所以是大众社会,因为它只知道自由,不知道德性。

女士们先生们,你们也许会问,有什么能够将自由民主制从千人一面中拯救出来?当然不能指望消极自由,更不能指望更多的消极自由,在纯粹的消极自由中人们只会自由地选择趋同而不是趋异(在此我们不要忘了感谢史上最大规模的正反馈系统,资本主义)。我们是否可以指望蔑视一切成规、重估一切价值的人?但这是尼采的超人,是否欢迎他由你们自己决定。是否可以指望蔑视一切成规,而不重估任何价值的人?这是卢梭的野蛮人,是否欢迎他依然留请你们决定。我们是否可以指望东方文化?“But China succumbs to Western rationalism.”[8]

最后,有的人会问,是否可以指望大学教育。这种希望或许有其历史的或现实的依据。但让我们想想,我们之选择自由民主制,首先是为了什么?或者确切地说,我们把自由民主制正当化时使用的理由是什么?这理由是:民主是坏的,但它是所有可能的制度中最不坏的。最高智慧与最高权力的结合固然是最佳制度,但人力既无法促成,也无法维持这一结合:这是城邦的限度,也是政治的本质[9]。但既然如此,我们凭什么认为最高智慧与最高学术权力的结合就是人力可以达成的呢?又有什么理由认为,所谓“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会被普通人的法庭所采纳的,作为大学存在的理由呢?古典政治哲学的最基本洞见之一是,个人所能达到的高度,城邦是达不到的[10]。如果苏格拉底活在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城邦,他也许会教导我们: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你自己做什么。






[1] 列奥·施特劳斯《什么是自由教育》,《自由教育》页3
[2] TCL, p11
[3] TCL, p13
[4] NRH, p138
[5] CM, p131
[6] NRH p139
[7] Leo Strauss, 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other studies, Chicago: 1959, p38
[8] Leo Strauss, An Introduction to Heideggerian Existentialism, RCPR, p43
[9] CM, pp124-127
[10] CM, p49, 此处施特劳斯特别提到了现代自由主义:“In asserting that man transcends the city, Aristotle agrees with the liberalism of the modern age. Yet he differs from that liberalism by limiting this transcendence only to the highest in man. Man transcends the city only by pursuing true happiness, not by pursuing happiness however understood.”



缩写表

CM = Leo Strauss, The City and Man, Chicago: 1964
NRH =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
RCPR = Leo Strauss, The Rebirth of Classical Political Rationalism, Chicago 1989
TCL = 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Oxford: 1958
现代性 = 贺照田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自由教育 = 刘小枫,陈少明编,《古典传统与自由教育》,华夏出版社2005

8 条评论:

匿名 说...

我觉得quit你,不让你住已经算是仁慈的了。要是冲到你的寝室,把你东西全都扔到街道上,或者拿起自来水管往你房里浇灌,或者趁你洗澡的时候从旁边的缝里扔酱油、米醋、砂糖、可乐等可扔的东西,那才是舍堂有“文化”的地方

Gill 说...

这个属于尚待研究的领域,参见本部分引言。

onegrid 说...

女士们先生们,你们也许会问,有什么能够将自由民主制从千人一面中拯救出来?当然不能指望消极自由,更不能指望更多的消极自由,在纯粹的消极自由中人们只会自由地选择趋同而不是趋异(在此我们不要忘了感谢史上最大规模的正反馈系统,资本主义)。我们是否可以指望蔑视一切成规、重估一切价值的人?但这是尼采的超人,是否欢迎他由你们自己决定。是否可以指望蔑视一切成规,而不重估任何价值的人?这是卢梭的野蛮人,是否欢迎他依然留请你们决定。我们是否可以指望东方文化?“But China succumbs to Western rationalism.”[8]

这一段很精彩。

但有一个问题,关于是否可以指望东方文化,一句“but china succumbs to western rationalism”不知道作者本人是否也赞同呢?我觉得这是一个值得继续展开的话题。

匿名 说...

钦佩

Chenshu 说...

或者回到比较悲观的马克思主义的分析——mass production决定了mass society,而当东方接受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后,文化上的西化/现代化似乎也不可避免。

我今天突然想,中国文化被自由化和个人化以后,有没有可能产生一种以家庭(至少是nuclear family)为最小单位的“个人主义”?

HL 说...

最后一段非常有道理。“民主是坏的,但它是所有可能的制度中最不坏的“这句话概括了民主的精髓。美国的几位国父为何伟大?因为他们可以在自己作为启蒙运动之子的情况下依然创建一任何庸俗政客也能使其继续运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造福于民之系统。古典制度固然在理论上可以达到一民主不可能达到的高度,却必须建立在一”美德伦理“的前提下:而个人因素之差异则使这一系统不可能维持长久。作者所言甚佳,”个人所能达到的高度,城邦是达不到的“。美德也罢、真理也罢,都得靠个人的努力去探索。

匿名 说...

It has been said that democracy is the worst form of government except all the others that have been tried from time to time.

--Winston Churchill

匿名 说...

今天终于读完了,很美好。用一年读一篇文章,也是用一年读一个自己吧。